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2—2023学年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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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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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湖北恩施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英文名为Students' Union)
第二条 组织性质:湖北恩施学院学生会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工处统筹负责,校团委具体指导,宣传、教务、人事、保卫等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运行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为学校建设与发展贡献青春力量。
第四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充分发挥作为学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于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于同学全面发展。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天天向上”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实践,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伟大祖国的统一和学校和谐发展。
(五)加强同州内州外、省内省外学生和学生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增进友谊,交流经验,支持各学生组织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五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并为以上两会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结合制度
(一)凡取得湖北恩施学院学籍的全体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学院学生会、班级委员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部门及学生干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提供正当的权益保障和服务。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意见及建议。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湖北恩施学院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团体会员需遵守本会章程,积极配合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学工部门统筹负责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下和宣传、教务、人事、保卫等部门共同协调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湖北恩施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湖北恩施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提请,报请校团委批准,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二级学院代表名额根据各学院在籍学生总数按比例产生。
(二)校级学生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
(三)学生会主席团由学代会选举产生。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二级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工处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校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工处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校党委批准,报州、省级学联备案。
(四)学生代表大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当选学生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审议通过大会提案,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设有常任代表会议的学校由常任代表会议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包括:
1.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3.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4.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5.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湖北恩施学院学生会组织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学生会主席团是最高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定,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及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筹备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四)领导、组织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对学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收集学生意见,通过正常途径和适当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及时向同学反馈。
第十五条湖北恩施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以下简称“校学生会主席团”)是湖北恩施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二级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工处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校级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二级学院团总支推荐,经学工处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二级学院团总支同意,由二级学院党总支确定。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批准成立校学生会职能部门,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组织校学生会日常工作,领导和组织全校的部分学生活动。
(五)指导、检查、考核各二级学院部学生会主席团工作。
(六)向学校团委、校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执行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二级学院部学生会主席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执行主席不在职期间,指定一名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设主席团4人;工作部门6个(办公室、学风建设部、心理健康部、生活服务及权益保障部、文体部、外联部)各工作部门设部长一人,部门成员总数不超过六人,校团委组织颁发任职证书。
第十八条 校团委明确1名专职老师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列席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对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权。
第十九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工处、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就业等事项中。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指导,并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参照本章程所述相关条款执行,并制定相应章程。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学院学生会提议并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学院学生会发生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主席团下设职能部门设置,工作人员总数一般为20人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相关部门设置可与二级学院团总支职能部门合署,但应明确界定和区分工作职责、以免混淆二级学院学生会与二级学院团总支基本工作职能;提倡学生会、团总支骨干力量交叉任职。
第二节 班级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由本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直接接受学生会指导,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以保证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各班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每年九月由本会发布通知并监督选举产生各班班委,班委会对全班同学负责并对班级大会报告工作,班委会接受本会指导,班级团支部指导,协助辅导员或班主任开展班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原则上设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心理委员等,相关岗位可由团支部支委兼任,但应明确界定和区分工作职责、以免混淆院班委会与团支部支委基本工作职能;提倡具备团籍的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
第六章 学生骨干
第二十六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治素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拥护、执行和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高度的自觉性和纪律性,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学代会和主席团的监督。
(三)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品德优秀、成绩良好、团结同学、关心部员,处处以身作则,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工作,作好领导工作,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五)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勇于承认错误,善于总结经验。
(六)有正义感,敢于提出工作中的不良现象,敢于同一切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
(七)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在工作中要善于学习和不断完善自我。
(八)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干部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免职:
(一)思想作风不端正,不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不服从上级领导,不接受主席团监督者。
(二)工作作风散漫,工作拖沓、不负责任,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做好本职工作者,在主席团给予警告而未能改正者。
(三)不能按指定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或所做工作缺乏实效性的,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免职或劝其自动辞职。
(四)在工作中缺乏纪律性,不按时召开或参加例会,给予警告不改者。
(五)在学习中出现课业不及格情况。
(六)出现重大问题,受学校纪律处分;损害集体利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者。
(七)道德品质败坏,立场不明确,沾染不良风气,参加邪教组织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党、团组织划拨专项经费。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接受社会资助、赞助资金作为辅助经费。学生会必须建立清晰、完备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查和全校同学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湖北恩施学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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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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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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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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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7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湖北恩施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议程
1、听取和审议湖北恩施学院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2、听取各代表团对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的意见;
3、听取各代表团对《湖北恩施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的意见;
4、听取各代表团对学生提案的意见;
5、选举产生湖北恩施学院第四届学生主席团成员;
6、通过关于《湖北恩施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宣传报道链接:
聚焦学代会 | 湖北恩施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顺利召开!
8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9
主席团成员与工作部门负责人
述职评议办法
10
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负责人
青年信箱
为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进一步发挥好共青团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小青梅在官方公众号“青春恩施学院”特别开设了“青年信箱”专区,用于征集同学们的建议、倾听同学们的声音、回应同学们的诉求。假如你在学习生活中遇到了什么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或者想要对相关部门提出改善意见和解决建议,都可以投递到“青年信箱”,我们一定会积极协调、主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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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事项不在征集、受理范围:求决、申诉、举报类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学术理论;重复提出、内容空泛、无实际意义的事项;不属于我省管辖的事项等。
(本网编辑 胡毓玥 孟靖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