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注册的团员。
第三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的章程的团员,团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团员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留团察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表,不得做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屡教不改的,应开除团籍。如确实需要延长察看时间也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团纪处分。
(一)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团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
(二)受到学校行政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团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团察看的处分。
(三)受到学校行政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团内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四)团干部受到学校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团内应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六条 凡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严肃处理的团员,一般应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七条 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一学期累计一次的团员,给予批评,一学期累计两次给予警告,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6个月未参加过组织生活者,被视为是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学院团委审核,报学校团委批准。
第八条 团员无故不做团组织合理分配的工作,一学期累计1-2次,给予批评;3-4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次以上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均被视为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学院团委审核,学校团委批准。
第九条 破坏团组织的团结,对团干和团员的批评采取报复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后果,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擅自涂改、转借、遗失团员证,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团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团干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十二条 团员同时违反两种以上的纪律规定,应取较重的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团员再违反团的纪律,视其错误情节和本人态度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受团内处分的团员,一年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在一学年内违反团纪而受到处分者,则取消该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凡受到团纪处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团的组织以团员作出处分规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对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七条 团员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团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讨论通过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决定,并以书面材料上报学院团委审核,学院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团委批准。
(二)团员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团支部迟迟不上报处理意见,学校团委有权责成学院团委作出处理决定。
(三)学院团委上报的团员处分资料,学校团委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学院团委、团支部。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共青团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条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共青团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委员会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